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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致用诉西双版纳小象可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5〕140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12-05 18:12

西双版纳小象可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孙致用西双版纳小象可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西双版纳小象可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51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小象可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孙致用支付2025417日至2025715日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9550元(大写:贰万玖仟伍佰伍拾元整);

二、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小象可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孙致用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三、驳回申请人孙致用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