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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使用诉讼费预收和退费票据的通知

  • 来源 :景洪市财政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6-02-06 11:13

为规范诉讼费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5〕378号)有关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云南省法院诉讼费预收票据(电子)》和《云南省法院诉讼费退费票据(电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3月1日起,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预收诉讼费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国库。

二、2026年3月1日前,已预收并开具《云南省法院诉讼费预收票据(电子)》的诉讼费,完成结算后,应当按实际诉讼费结算金额向交款人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作为诉讼费缴纳凭证。

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向云南省财政厅领用财政票据,各基层人民法院向所属中级人民法院领用财政票据。

四、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法院系统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非税〔2023〕9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财政厅

2026年2月4日